四川特安盾門窗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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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的窗戶安裝僅一年多便頻繁滲水、漏水,門窗公司多次維修后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導致房子外立面受損,后李先生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并申請質量鑒定。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維修費用、退還定作款并承擔鑒定費共計7萬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8年7月,家住浙江寧海的李先生與當地一家門窗公司簽訂了一份《窗戶定作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自己的新房全屋定作并安裝窗戶,合同總價款近11萬元。2018年年底,門窗公司完成了窗戶的制作及安裝,李先生也按約付清了全部款項。然而,在第二年夏天的臺風天里,這批新裝的窗戶卻頻繁出現滲水、漏水的現象。更令人糟心的是,門窗公司在幾次維修之后,因多次使用玻璃膠水導致房屋外立面受損。
雙方私下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2020年1月,李先生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門窗公司返還全部定作款、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并立即拆除安裝的窗戶。同時,賠償違約損失63600元。
訴訟過程中,李先生向寧海法院申請對窗戶的質量、安裝是否合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載明:門窗的質量符合標準,但窗戶的結構存在水密性缺陷,未進行有效的防水處理,門窗安裝質量有缺陷。該項鑒定費用高達63500元。同年7月,李先生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門窗公司賠償因窗戶存在質量缺陷的維修費用5000元并返還定作款30000元。
而門窗公司則辯稱,根據鑒定報告結論,窗戶沒有質量問題,已經修復完畢的窗戶也不存在滲漏水的現象,自己作為專業制作窗戶的公司,有能力且愿意維修涉案窗戶,故拒絕退還定作款、支付維修費用。而對于高額的鑒定費用,門窗公司認為李先生啟動鑒定的目的在于證明窗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進而解除合同,但鑒定結論表明只是安裝存在一些小瑕疵,可以通過修復解決,原告申請鑒定屬于擴大損失,故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鑒定意見書,寧海法院審理后認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門窗公司為李先生安裝的窗戶經第三方機構鑒定,雖然質量不存在問題,但在防水處理、安裝方面存在缺陷,而安裝也屬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故公司應當為瑕疵安裝對李先生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關于鑒定費的問題,本案系因窗戶滲漏水引發的糾紛,與安裝時未進行有效防水處理相關,不屬于擴大損失。故依法判決門窗公司賠償李先生維修窗戶費用2000元、退還定作款15000元,鑒定費用由門窗公司承擔53500元,李先生自行承擔余下的鑒定費。
法官說法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其標的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特殊定制的,故相較普通量產商品缺少了流通性,當承攬成果交付出現瑕疵,從鼓勵交易原則出發,一般來說能修復的盡量修復,從而使當事人的權益落到實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攬合同糾紛,門窗公司在完成窗戶定制工作的同時,需將窗戶安裝合格,才算交付了合格的工作成果。窗戶的基本功能即是防風防雨,當門窗公司安裝的窗戶不能實現該項基本功能時,盡管窗戶質量符合標準,其仍然應該為自己的瑕疵安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對違約責任的承擔進行選擇,本案中定作人要求承攬人減少報酬,賠償窗戶維修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予以支持。
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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